目录 一、总则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1 二、督查的内容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1 三、督查要求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1 四、督查处罚办法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2 五、附则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4 保安员督查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信息畅通、政令通行、令行禁止,改进工作作风,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本制度包括督查的主要工作与内容。 第三条 督查原则 1、实事求是。督查工作必须全面、准确、客观地反映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,不允许敷衍塞责、弄虚作假。 2、突出重点。围绕本公司的中心任务和重要工作部署进行严密督查。 第四条 根据督查要求由本公司组建符合规定的督察大队,专门设立督察岗位,配备专职人员,负责本制度的督促执行。 第五条 督查对象为广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全体保安队员。 第六条 公司保安队员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情况、执勤情况、着装情况、形象仪表情况、礼节礼貌情况、内务管理及卫生情况。 第七条 检查执勤点各种登记填写情况以及考勤表的规范情况。 第八条 所有执勤客户单位的保安班,每天必须督查一遍以上。 第九条 昼间督查每周不少于三天。 第十条 白天督查侧重于保安队员的着装、仪表、表格登记、礼节礼貌、保安器材备勤等情况,夜间查哨侧重于是否睡岗、脱岗和酒后执勤。 第十一条 督查工作要严格按照督查时限和质量要求,务求实效,做到件件有结果,事事有回音。 第十二条 督查工作实行“谁主管、谁负责、整体协作”的领导连带责任制,各执勤单位保安大队长、队长、班长对上级下达的督查事项要认真研究部署,并对督查结果负责。 第十三条 严格督查工作奖惩。经督察发现保安队员先进事迹特别突出需奖励者,报请总经理审批奖励。对工作不力、逾期不报或在办理过程中弄虚作假的,经过调查核实后,要追究执勤单位保安大队长、队长的责任,给予处罚。 第十四条 督察人员必须公正廉明、不徇私情,不滥用职权、严格要求、严格标准、为人示表,执行督查公务,必须着装整齐,佩戴督察标志,携带“督察登记薄”。 第十五条 督察人员必须熟悉公司各部门的规章制度,熟悉保安业务知识,熟悉客户单位对保安队员的规定,熟悉公司奖罚规定的具体条款。 第十六条 督察人员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当事人连带中队长、队长、班长的处罚办法,连带处罚情况,每月五日前报送公司行政办公室。 第十七条 督察人员每月必须与客户单位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见面,征求客户对保安服务工作的意见,并在“征求客户意见薄”,签名签时间。 第十八条 搞好调研工作,掌握一手材料,为公司领导当参谋。 第十九条 督察大队与各保安分队密切搞好协调,每周将督察情况告知有关保安分队。 第二十条 认真填写《查岗情况登记簿》,每查一处须有被查人员代表签名,《登记簿》每周送行政办公室阅示,督察情况每月五日前将上月督察总结,报送行政办公室,再呈总经理批示。 第二十一条 凡值勤、学习、训练无故迟到、早退者,每次扣20元;超过30分钟按旷工半天处理;旷工半天罚款50元,迟到或早退超一小时者,视为旷工一天,扣发工资100元。 第二十二条 在值勤岗位打瞌睡,一经发现扣20元;超过三十分钟者,按旷工半天处理;旷工半天罚款50元。超一小时者,视为旷工一天,扣发工资100元。 第二十三条 值勤中不按规定着装、不戴袖章、歪戴帽、不扣纽扣、卷袖、不戴工作证等,经批评不改者,每次扣20元;多次被发现者加倍处罚,最多不超过5倍。 第二十四条 值勤时离岗聊天、玩手机,不按规定坐立,每次扣20元。 第二十五条 在值勤岗位上乱涂、写、刻、画,且造成影响者,每次扣20元。 第二十六条 不执行内务卫生规定,每次扣20元。 第二十七条 交接班不按规定执行,造成空岗的,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二条执行。 第二十八条 蓄长发、留小胡子、限期不改者扣20元。 第二十九条 未经请示擅自留宿他人,或将无关人员带至住地的,每次扣20元。 第三十条 保安队员不服从领导、有违纪行为,视情节轻重扣工资50至100元,经公司批准亦可缓晋升工资。 第三十一条 遇到捡拾物品不上交、偷拿客户物品造成不良影响;不按值勤规定办事、对工作不负责任,使完全可以发现或防止的而造成危害的,扣工资50元;后果严重的要追究责任或由本人赔偿,后果异常严重、对公司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扣发工资200元并给予开除。 第三十二条 无故打架、使人致伤或私开机动车、乱动客户的生产设施,造成后果的由本人负责,并视情节扣发工资。 第三十三条 以上条款均属督查范围,一经查出,对号入座,严格执行各项条款规定,当场向被查出队员说明违纪条款及处罚规定,以通知单形式一式二份,一份由总经理签字后交财务,督察大队留存备查一份,从违纪当事人当月工资中扣出罚金。 第三十四条 以上各条款累计违犯三次以上的,由督察大队写出待岗申请或开除申请,交公司领导研究决定。 第三十五条督察人员不按规定督察,不按时上交督察报告的,不按时和客户单位领导沟通的,每次罚款50元,总督察长连带处罚50元。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。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行政部负责修改、解释。 一、总则
二、督查的内容
三、督查要求
四、督查处罚办法
五、附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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